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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 直指劳务派遣 发布时间:2012/7/4

国企用工制度面临重大转型

  本报记者 陈青松

  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主要对有关劳动派遣的规定进行了集中修改。草案共四条,每一条都直指劳务派遣。

  据《中国企业报》记者了解,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务派遣”便受到包括外企、私企甚至央企等类型企业的青睐。然而,去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深圳GUCCI“虐工”和东莞持刀杀人案,矛头都指向劳务派遣制度。近两年的两会上,劳务派遣之种种怪状亦成为代表们重要议案。

  根据《2011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业白皮书》的数据,中国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工在1000万人左右。而据有关统计显示,我国现有劳务派遣用工总数为2700万,一项非官方调查则认为这一数字要超过6000万。国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最集中,金融、邮政、电信、电力、石油等大型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占职工总数的1/3以上,如中国邮政劳务派遣工占职工总数的49%,中国移动劳务派遣工占职工总数的72%。草案审议后,以国企为代表的劳务派遣用工大户将面临用工制度转型的巨大考验。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表示,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

  据悉,为了防止劳务派遣变成用工主渠道,草案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修正案草案将“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改为“只能”在上述岗位上实施。

  草案同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为更好地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草案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处以罚款,并适当提高了罚款额度;对劳务派遣单位并可吊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

  针对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过低鱼龙混杂的现状,草案也做出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10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不过,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乔健表示,修法看上去很美,但修订完之后还有一个大的挑战,就是能否落实到位。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都很强,这个法完善了,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面临的问题将很严峻。从中国现实来看,下一步最大问题将是法律的执行。

  另据记者了解,在规避劳务派遣制度的弊端方面,中航油走在前头。在调研中中航油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孙立发现,占飞机加油总人数30%的劳务派遣工“思想不稳定,钻研业务的劲头不足,人员流动性大”。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孙立提出劳务派遣工择优转制三年规划,即从下属的华北公司做起,三年内全部解决飞机加油员等关键岗位的劳务派遣工择优转制问题。

  2010年1月9日,中航油下发《关于加强集团公司关键生产岗位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启动将优秀劳务工逐步转变为合同制用工的工作。截至目前,中航油已有162名劳务工转制。积极效应充分显现出来。实行择优转制2年来,中航油华北公司的劳务工整体流失率从15.22%下降到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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