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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确工伤认定 加班与工间休息视同工作时间 发布时间:2012/5/9

昨天,市人力社保局公布《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明确职工加班的时间以及必要的工间休息时间在进行工伤认定时也应该被视同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需要灵活判断,包括临时指派的工作地点。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北京市明确,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工作时间”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进行把握。职工因工作需要而加班的时间、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也应视同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可以按照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为完成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所涉及的场所进行掌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办法》规定,“预备性工作”应理解为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收尾性工作”应理解为在工作结束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

  因职业病而认定工伤的,需要由具有诊断资格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诊断,且经诊断为“职业病”的疾病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目录。

  “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则应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职工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居住地应当考虑职工的生活常态,包括其经常居住地、实际居住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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