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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为何难被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12/4/13

“过劳死”在大众化语境中很容易理解,就是“因工作过度劳累而死”。然而,放在医学专业语境与法律框架下,“过劳死”却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医学上的“过劳死”属于“猝死”,指“劳动过程中过重的身心负荷、疲劳的不断累积,造成既有的高血压或动脉硬化等疾病恶化,进而破坏劳动者正常的工作和生命节奏,最终导致死亡。”

“过劳死”说白了就是“积劳成疾”而死,其中“劳”与“疾”的并存,使得“过劳死”的工伤认定成了法律上的难题。而且,由“过劳”引起的疾病也在不断发展之中,除常见的“高血压”、“动脉硬化”外,富士康公司职员的“N连跳”,以及在国内发生多起的“抑郁死”,也很难说与“过劳”无关。

法律对“过劳死”的工伤认定相当苛刻。《工伤保险条例》中虽然规定“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是,大多“过劳死”发病并不一定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或者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而难以被认定为工伤。实践中出现的“过劳死”案例,用人单位绝大多数也没有承担所谓的“法律责任”,更多的是给死者家属一点“人道主义”补偿而了事。

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工伤制度从名称到理念再到法条规定,一直陷于“事故主义”桎梏之中。“工伤”源于工业时代由危险毒物、污染物损害以及工作中受到机械性损伤的总称,表现为物质方面的外在伤害。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 工作压力增加,与工作关联的精神痛苦以及劳累诱发疾病发作所占的比例上升,而这些目前不能被“工伤”的概念所涵盖。

因此,鉴于现实生活中“过劳死”的现象依然存在,我们呼吁这类现象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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