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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仲裁 >> 劳动争议前员工投诉Gucci欠加班费 劳动监察部门已受理 发布时间:2011/8/24 上周五,古驰(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驰中国)一名离职员工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称其为古驰中国工作的5年时间内,古驰中国未支付任何加班费用,且加班时间超过法定标准.
随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与古驰中国法务部负责人取得联系,该负责人表示,与上述员工的劳动仲裁案件正在受理当中,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不便发表任何评论。不过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对于国家规定员工应该有的加班费,公司都会明确发给员工。 古驰中国:加班费明确下发 根据该名离职员工的自述,其2006年进入古驰工作以来,从店长晋升到了营运经理,月工资也从最开始的7500元上涨到1.8万元,“我在古驰中国工作的5年时间里,为公司新开了9家门店”。其中就包括了国内非常知名的古驰北京星光天地门店以及古驰深圳万象店。由于每一家门店在开业前至少有一个月的筹备期需要进行人员培训、物品清点等工作,“我在新店开张前的头一个月经常要忙到凌晨,最晚的时候是凌晨4点才下班”。 今年5月31日,该名员工与古驰中国的合同到期,“古驰拒绝与我续签合同,还将我去年的业绩奖金也扣除了,去年我管理下的8家门店的业绩都是超额完成,有的甚至达到了140%。” 这名离职员工表示,此前并不知道可以得到加班费用,“在2009年与2010年,深圳以及北京的数名员工分别向当地劳动仲裁投诉,要求古驰公司支付加班费用。这时候我才想到自己常年加班是否也可以获得加班费?” 其代理律师何力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员工同意,公司也应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何力指出,根据一份获得了古驰方面认可的考勤表,上述员工在近两年内确实存在屡次加班的行为,也确实没有获得来自古驰中国方面的任何加班费。 不过上述古驰中国法务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凡是国家规定要求员工应该有的加班费,我们都会明确发给员工,并且在实践过程中也是这样操作的。” 何力律师告诉记者,“该名员工签约的合同上并非不定时工作制,也不是该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是享有加班待遇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员工每天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个小时。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以此计算,5年时间里,古驰中国需要支付给该名员工的加班费不下数十万元。”何力律师指出,“而且无论是否足额支付加班费,无论员工是否同意,每天加班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都是违法的。” 境内外员工待遇不同? 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在国内,不同奢侈品品牌的员工待遇相差极大,以上述离职员工在古驰中国的职位而言,在其他奢侈品品牌可以得到4万~6万元的月薪。 “我在古驰中国工作5年以来,古驰中国大陆地区的员工和香港、澳门以及台湾等地区的员工待遇并不相同。”上述员工向记者指出,“Gucci在全球的(其他)员工都享有员工内部优惠,也就是一张购买Gucci产品的五折卡,但是在大陆的员工都没有获得过这张卡。” “薪酬制定和公司中国区的管理人员有关。”业内人士说,大部分奢侈品品牌进入中国之后,仍旧是以欧美等地的管理方式来进行管理,但是古驰中国则主要用我国香港特区的高层来管理。公开资料显示,Gucci集团亚太区行政总裁邓婉颖,Gucci大中华区总裁黄家强以及上个月刚刚离职的古驰中国董事总经理周永浩等都来自我国香港。(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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