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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追讨153万加班费 银行称未申请不支付 发布时间:2011/5/12

    无锡某银行信用卡部的员工,因工作强度高却没有加班工资,在离职后将原单位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150多万元的“天价”加班费。目前,该案还在无锡崇安法院审理过程中。

  今年34岁的凡奎,原某银行无锡分行信用卡部业务主任。2010年11月离职后,他向工作了四年多的单位某银行无锡分行开出了1533032元的天价加班费账单,但银行并不认可凡奎的加班费请求。仲裁不果之后,凡奎将这家银行无锡分行诉至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并向原单位银行信用卡中心和无锡分行信用卡部赠送了锦旗,内容是“不支付加班费,不足额缴纳社保”。

  员工:四年多加班,150多万不是乱要的

  凡奎告诉记者,自2006年7月以来,单位长期要求和强迫加班,加班时间长,强度大,既不做任何调休,也不支付任何加班费。”当天的任务没有完成,就当天加班;一周的任务没有完成,就周末加班,而且经常性的是全体加班。“凡奎说。

  记者在凡奎的起诉书上看到,150多万元的“天价”加班费具体包括延时加班费40多万、双休日加班费20多万、节假日加班费2.7万、未及时支付加班费的经济补偿金17万以及未及时支付加班费的赔偿金68万多。

  记者了解到,2006年7月1日,凡奎通过一家名为“无锡伙伴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务公司签约进入无锡这家银行,从事信用卡销售代表的工作。“其实我们就是所谓的派遣工。”凡奎告诉记者,当时在银行卡部的工作强度非常大,为了完成业绩,每个人都有所谓“不合理”的业绩任务,员工不得不超负荷的工作。

  “现在市民经常看到的在各个超市卖场等现场营销的活动,在我们当时是家常便饭。”凡奎告诉记者,他记得,2007年为了提前完成全年指标,整个10月份都在加班,包括周末和国庆,经常回到家里已是凌晨两三点。

  也正是在这样的高负荷的工作下,凡奎的销售业绩也明显突出。2008年7月份,他终于从销售代表熬成业务主任,并转成正式行员。但是加班依然如故,不同的是,以前是他跟着业务主任做,而那时变成他带着销售代表做。但2009年刚刚带队被评为“最佳营销团队”的凡奎,在2010年业绩却不达标,被公司劝退。

  银行:加班需要申请,无申请就无法支付

  离职之前,凡奎要求银行支付其自入职以来的加班费,无锡该银行卡部的答复是:“因为加班费要申请,凡奎缺少每个月的加班费申请,所以无法支付。”凡奎随后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无果后又于2011年2月18日向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银行支付加班费人民币1533032元。

  无锡该银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表示,凡奎之前的问题应起诉劳务派遣公司,因为他们之间有合法的劳动合同,而不是起诉银行。对此,凡奎认为,虽在2008年7月1日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但银行却是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支付加班费等。虽然之前没有劳动合同,但不影响作为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此外,他从2006年7月16起做业务代表,2008年7月1日之后做业务主任,他可以提供三份考勤记录,均可证明存在加班情况。

  作为被告,银行方面表示,员工拿出的考勤记录的确是真实的,也是合法的,但根据相关规定,加班有审批制度,劳动者仅以电子考勤卡作为证据的不予支持。银行还出示该行自2004年1月1起开始实行的员工考勤的管理办法,其中也涉及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法院:银行也有“苦衷”,双方不愿调解

  记者了解到,该案件在今年4月7日已经开庭审理,目前原被告双方都在等着审理结果。凡奎表示,不管结果如何,他一定要为自己四年多的加班费讨一个说法,这不仅是代表他自己,也是众多单位劳务派遣员工的心声。

  凡奎告诉记者,无锡卡部现有员工五十多人,其中行员只有十名左右,还包括像他这样由派遣工转正而来的。转正前后一样是加班没有加班费,但是在福利待遇上有较大区别。

  “还有一个最大的差别是缴纳社保”。凡奎告诉记者,在无锡卡部所有的派遣员工都是以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社保。他在做销售代表时,业绩好的时候月收入有一万多,少的也有几千元,但是社保一直是按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1048元缴纳,而且不是银行缴纳,而是由派遣公司“无锡伙伴人力资源公司”缴纳。

  记者了解到,离职后,凡奎向无锡市劳动监察支队举报无锡该银行银行卡部少缴社保的情况。2011年3月8日无锡市劳动监察支队下发了处罚决定书,责令无锡银行卡部为十多名的正式行员补缴两年内少缴的社保费394146元,但是对于更加严重的派遣工少缴社保问题却没有处理。

  对于这起官司,该银行信用卡中心曾经对某媒体采访回函表示:此次投诉事件主要为员工个人主张表达……目前庭审已经结束,待法院最终判决。在整体司法审理过程中,我行无锡信用卡部均本着合理、合法的态度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庭审法官在庭审中,根据银行方反映和相关证人证言了解到,其银行卡部给予人员的销卡指标在正常的每天8小时工作日当中是可以完成的,也有相应的奖励,但银行为了做大市场,鼓励员工多销售,并给予一些政策性奖励,如业绩优秀的员工可以转为正式员工,指标外的信用卡销售也有比指标内每张卡更高的奖励政策。“银行方也有‘苦衷’,觉得在所谓的‘加班’时间内给予员工的回报已经在额外的高额奖励中支出了,员工再要求所谓的加班费也让他们银行感到为难。”承办法官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庭审后,法院分别找了原被告双方进行协商,但原告凡奎表示,加班费补充至少要40万元,而银行对此不能接受。“目前,双方都不愿意接受调解,我们法院也在商榷该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不日将开庭宣判此案。”负责此案件的无锡崇安法院劳动争议庭的法官这样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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