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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9/7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总工会,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

当前,政府部门已经颁布2010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13个行业工资指导线等相关数据,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市总工会二季度职工队伍状况分析会表明:10%的职工群体月收入低于1100元,60%的职工群体月收入在2000元左右,职工收入分配问题亟待解决。随着劳动关系矛盾呈现利益化、显性化、尖锐化的趋势,职工群体对于工资收入的诉求表现愈发强烈,近期我市也出现部分企业因工资问题引发的停工事件。为有效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工资集体协商是推动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是保障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实现职工收入正常增长的必然选择,是搭建劳资双方对话沟通平台、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现实需要。开展好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关系,依法保障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的基本权益;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组织引导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共谋发展;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劳资双方协商共谋,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各级工会要按照《市总关于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京工发〔2010〕10号)的目标要求,全面了解职工队伍收入状况和意愿诉求,依托企业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组织主动开展要约行动,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有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严格民主审议工资协商草案程序,认真做好工资专项协议的履行和监督,推动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机制、正常调整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二、加强职工收入状况的排查摸底工作

各级工会要按照职工队伍状况季度分析会的工作要求,继续做好职工收入状况的排查摸底工作,包括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重点排查新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落实情况。要依托现有的工会体系,对所属建会企业逐一排查,掌握职工群体实际收入情况和企业经营状况;依托工会服务站,对所在地区内的企业和职工开展广泛调查,了解区域、行业职工群体收入状况和平均工资标准、水平;联合人力社保、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结合劳动巡查、企业申报、税务登记等政府行为排查企业工资实际发放情况,依法纠正恶意欠薪、逃避缴纳社会保险、不足额支付加班费等行为;联合企业联合会、工商联、个私协和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所辖企业职工收入情况的调查,为开展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奠定基础。

三、协助查处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

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调整到每月960元。各级工会在职工收入状况调查中,尤其要做好职工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排查摸底工作,一旦查实要督促企业马上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提请人力社保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查出单位可以公开曝光。针对二季度职工队伍状况分析会上反映的职工月收入低于800元的企业,各级工会要逐一核实,落实是否达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达到的按上述程序办理。各区县、产业工会在三季度末反馈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情况。

四、主动要约,启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各级工会要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工会主动进入协调劳动关系领域,参与调整劳动关系矛盾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好。要参照政府颁布的各项指标数据,主动开展要约行动,推动劳资双方依据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诉求,科学合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全面启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劳资关系融洽、工会组织健全、具备协商条件的企业要率先开展,推动长效协商机制的建立;对于劳动关系不稳定、工资水平低、收入差距大、工资长期不增长、职工收入不满意、工作时间长的企业要重点开展,基层工会要敢于发出协商要约,开展有效协商;针对二季度职工队伍状况分析会上反映的职工月收入低于1100元的企业要逐一开展,年内力争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要确保完成各产业工会开展1--2个行业协商、各区县工会开展3--5个区域行业协商的工作目标。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矛盾

各级工会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领导干部明确责任、带头落实;要积极争取各级党政的支持,加快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推进步伐,不断总结有影响、可借鉴的典型经验;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作用,与人力社保部门、企业代表组织共同推进;要主动作为,既保障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增加,又切实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要引导职工依法有序地主张权利、反映问题,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五方联动机制作用,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使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能够在法制轨道上运行,劳动关系矛盾能够在现有体制框架内解决;要加强对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培训指导,提高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扩大职工群众的参与程度,监督工资协议的落实,促进企业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

                                            北京市总工会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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