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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劳动争议终局裁决如何适用 发布时间:2009/7/27

在实际仲裁工作中,由于实际判例的复杂性,对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终局裁决的法条适用问题,许多仲裁员都存在困惑。在此,笔者希望就此谈些看法,希望与大家共同讨论。
    首先,该法第47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适用仲裁终局裁决。对这一条款中的金额理解不同,可能会带来不同的仲裁结果。
    第一,如果劳动者提起上述仲裁申请,仲裁委是依据所涉各项金额之和还是单项金额来判断是否适用终局裁决呢?目前,我们一般是按几项之和来判断终局裁决的适用。但显然,如果分项判断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
    第二,多人共同申请仲裁时,是依据总申请金额还是单个申请人的申请数额来确定终局裁决的适用呢?目前,我们一般是依据所有申请人的总额,决定是否适用终局裁决。但是显然,如果依据每个人请求金额决定是否适用终局裁决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
    第三,是依据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列明的争议金额来判断还是裁决金额来判断是否适用这项终局裁决呢?在实际判例中,我们根据最后裁决结果来决定适用终局裁决。但笔者认为,根据争议金额 (申请标的)来确定是否适用终局裁决更为妥当。这样,可以避免申请人漫天要价,也基本符合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之意。
    第四, “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何时的?如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单位员工主张2008年2月至9月间的工资8700元,而在这一年,石家庄市于2月起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7月起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那么应该以哪个为准呢?还是以新旧两个最低工资标准结合来判断终局裁决的适用?我们是以前者为标准来判断的,因为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
    其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二项中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社会保险争议”指的是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争议还是社会保险的待遇支付争议?笔者认为,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主要是指用人单位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费而引起的争议,而不包括社会保险的待遇支付争议。因为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一项中已经 “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追索工伤医疗费的劳动争议”纳入适用终局裁决的范畴。众所周知,工伤医疗费属于工伤待遇的一部分,既然纳入了第一项,则说明工伤待遇支付争议的仲裁无疑也不属于该法第47条第二项,同理,其他社会保险的待遇支付也不适用于终局裁决。
    再其次,终局裁决是否适用劳动关系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呢? 如劳动者既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又申请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时可能出现两种裁决结果:一是裁决因不存在劳动关系而驳回劳动者的所有仲裁请求;二是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法律规定,确认劳动关系适用非终局裁决,缴纳社会保险费适用终局裁决。关于第二种裁决结果,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关系争议到法院起诉,但同时劳动者也可以要求法院执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若法院最终判定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那又该如何执行呢?因此,笔者认为,适用终局裁决需要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常明确,否则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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