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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社会保险法“问计于民”的百姓新期待 发布时间:2009/8/12

解读社会保险法“问计于民”的百姓新期待

  社会保险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社会共济的重要法律制度。2008年12月28日,社会保险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

  截至2009年2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结束,社会各界共提出意见和建议70501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认真研究收到的意见和建议,使制定出的社会保险法更符合实际,更能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两个阶段对意见进行了归纳整理。今年2月以来,人们对这部关系切身利益的法律草案又向最高立法机关提出了进一步的意见和建议。

  抓住“好时机”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体系

  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人提出,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单是挑战,也给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带来了绝好的机遇。

  很多人通过中国人大网建议:“社会保险立法应当抓住机遇,通盘考虑精心设计,重在制度建设,关注弱势群体和困难人群,加大财政投入,尽快提高统筹层次,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明确保险待遇计算和调整机制,完善社会保险基金治理结构,理顺监督体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制度。”

  “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应当公平明确

  “我国养老保险承认视同缴费年限,但有关医疗保险政策却没有予以提及。有关规定的缺失使得各地做法不一,医疗保险中的视同缴费年限往往得不到承认,导致一些职工由于缴费年限不足而在退休后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立法应当重视新旧制度的衔接,对老职工做出公平的制度安排,对医疗保险中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规定。”一些群众针对“视同缴费年限”提出意见和建议,希望引起立法机关重视。

  有些意见反映,有关政策中对视同缴费年限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执行效果很不理想,很多地方以各种理由来加以限制,使劳动者很难享受到视同缴费年限待遇,建议立法明确规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条件和资金来源,各地不得随意规定限制条件。

  还有一些意见认为,草案只规定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可以有视同缴费年限,却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职工、私营企业职工排除在外,有失公平。立法机关应当充分考虑这部分职工的实际困难,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关注用人单位“缴费基数”问题

  对于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草案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实践中,人们常常有不同理解,在缴费的操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从立法上予以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增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的可操作性。有的意见认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不是固定的,职工工资也不是固定的,因此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处于变动之中,计算“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在技术上存在难度。同时,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打包缴费,职工很难了解单位是否按照自己的工资标准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二是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少缴社会保险费,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上弄虚作假,以当地的“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减少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希望明确界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性质”

  有些意见认为,草案中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究竟是积累制还是名义账户,是公共资金还是个人资金,规定得不清楚。如果是积累制,谁来投资运作,谁来提供担保。如果是名义账户,其计账利率目前还不如基础养老金,实际上变相降低了待遇。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性质决定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模式和一系列制度安排。这个问题不能含糊。”许多人希望,立法能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性质进行明确界定。

  适当调整“工伤保险中用人单位责任”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提出,“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以共济的形式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一旦出现工伤事故,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予以免除,而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我国目前用人单位即便参加了工伤保险,仍然要承担较多经济责任,这与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初衷是不符的,也影响了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

  对此,一些人提出建议:“劳动者出现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同时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没有采取必要安全和健康措施的,或者用人单位对于伤害发生存在故意的,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明确运营不当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予以了极大的关注。

  有的意见提出,要确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必须加强监督,构筑全面、严密、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数量很大,对基金运营行为的监督不容忽视。为保证社会保险基金进入财政专户后及时转存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提高基金运营效益,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建议增加有关运行不当给基金造成损失行为的法律责任。

  建立统一完善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是缴费、待遇支付的数据平台,直接关系到劳动者个人权益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很多意见表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很多年后才领取养老金,一旦个人保险信息记录不完整或者不准确,将对劳动者权益造成很大损害。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是实现基金全国统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重要技术保障。对于这项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规划,精心设计,高质量建设。”

  “草案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只做原则规定是不够的,建议明确按照统一原则建立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做到系统兼容、信息共享,防止各行其是、资源浪费,确保系统能适应社会保险制度高效运行的需要,方便参保人查询。同时,要规定各级政府的责任分担、建设步骤和目标,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很多人针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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